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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市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請協助轉知,請查照。
說明: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5年6月3日管制字第115501348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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