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旨在保障學生權益,建立公正之申訴管道與評議機制。
| 項目 | 說明 |
|---|---|
| 成員組成 | 委員人數為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外法律、教育、心理輔導、兒童及少年權利等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學生代表 | 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
| 利益迴避 | 申評會委員與申訴案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以確保評議之公正性。 |
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之。
龍崎兒童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