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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8-19 | 點閱數: 547
一、正取:馬雅絹老師。 二、請正取老師於 103 年 8 月 20 日(三)上午 12 時之前至本校人事室或教導處辦理報到,逾時以     棄權論。 三、報到繳交文件:1.畢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2.教師證正反面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郵局     存摺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8-16 | 點閱數: 627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8 月 13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71793 號函辦理。 二、查本年 7 月 10 日考試院第 11 屆第 292 次會議決議,旨揭修正草案照考試院本年 6 月 19 日審查會決議通過並作成附帶決議,為落實覈實考評,以達考績激勵性目的,請銓敘部就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組成專案小組審核。是以,自旨揭修正條文發布並自本年 7 月 24 日生效後,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將依考試院上開審查會附帶決議,由銓敘部組設專案小組,並考量個案事實內容、有無爭議或是否例辦有案等,提專案小組報告或提討論案交由審查小組審核。至上開生效日前尚未銓敘審定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則依「程序從新、實體從... 觀看完整文章
匿名 - 人事 | 2014-08-16 | 點閱數: 413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113295 號函辦理。 二、摘錄教育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係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二)學校教職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者,基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則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生效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8-16 | 點閱數: 79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70095 號函(如附件)。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次查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9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D 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三、另依教育部...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8-14 | 點閱數: 636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 103 學年度鐘點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資格: (一)應符合國民教育法、師資培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相關法令規定。 (二)修畢教育學程。 (三)大學畢業。 二、報名方式: (一)將履歷表、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影本、資格證書(含教師證、修畢國小教育學程或大學學歷)等影本,於公告截止日前( 103.8.20 )寄達或親自送到本校教導處收。凡報名者寄送之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二)地址:台南市龍崎區崎頂里新市子 41 號 (三)電話: 06-5941204 吳雅芳主任 三、徵選人員: (一)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領域、健體領域、生活、彈性、閩南語、藝術與人文等領域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8-11 | 點閱數: 711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 103 學年度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第 1 次公告〉 一、甄選科別:一般代理教師 1 名(錄取名額請詳見簡章)。 二、報名方式: (一)、有意者請於於 103 年 08 月 15 日(星期五) 下午 16 時前,至                臺南市代課人力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二)、將報名表、切結書各一份(如附件)及履歷表 1 份(含學經歷證件、教師證書、專長相關證明、 務證明、本市 103 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成績單…等相關資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7-26 | 點閱數: 68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7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54194 號函。 二、國小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係因教師申請 6 個月留職停薪核准後而聘任,於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屆滿自應結束其代理,復經該師以同一事由再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依幼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 3 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至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三、爰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以同一事由或其他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7-22 | 點閱數: 539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1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00400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教師涉有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第 14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依第 14 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教師依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7-14 | 點閱數: 448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3 年 7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3912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公告 匿名 - 人事 | 2014-07-10 | 點閱數: 628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7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70270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第 1 款)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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ㄑㄧㄢ ˊ ㄐㄩ ˋ ㄏㄡ ˋ ㄍㄨㄥ   
倨,傲慢;先前態度傲慢,後又轉為恭敬。用以譏笑勢利的人前後態度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