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嘉義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暨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要點及相關附表乙份,請轉知符合資格之學生家長並協助申請。
二、申請對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ㄧ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經嘉義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申請程序:由家長或學生填妥相關申請表格,經學校審查後,於101年10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止將申請表(含相關證明文件)、印領清冊、學校領據及學校帳戶存摺影本1份(各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承辦人職章)函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特幼科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四、相關辦法及申請表格亦可至嘉義縣政府特教資源中心網站文件下載區下載:http://163.27.78.163/申請表件-各項補助申請-私立國中小學雜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