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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8 月 17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28421 號函略以,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及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本總處自 103 年 7 月起,按季提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之女性軍公教人員申請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資料,以利該局依前開規定辦理稽核作業。
二、依上開稽核作業查復結果,本局所屬學校 107 年 1 月至 6 月期間計有二校發生女性公教人員重複請領生活津貼生育補助及勞保生育給付之情事。
三、綜上,請各機關學校辦理女性公教人員請領生活津貼生育補助時,依上述函示請先確認其是否具有勞工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並確實告知同時具有請領生活津貼生育補助及勞保生育給付時,只能擇一請領並請其切結其選擇請領之生育給付種類,以避免再次發生是類重複請領情事。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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