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102年5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32439號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如下: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 等活動。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
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
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