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04學年度國民小學音樂資優資源班鑑定簡章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40058764號函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貳、目的
一、培育具有音樂資優之學生,施以專業性音樂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以培植專業之音樂專業人才。
二、探討音樂資賦優異學生之身心潛能與人格特質,建立彈性化、個別化及功能性的專業音樂訓練模式以提升其演奏能力。
三、培養音樂資賦優異學生具備藝術認知、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 發展其健全人格。
四、開發音樂資賦優異學生潛能及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培養服務社會之熱忱。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南市中西區永福國小。
肆、鑑定錄取名額
臺南市中西區永福國小音樂資優資源班一班,招收二升三年級、三升四年級、四升五年級學生,正取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16人,男女兼收,未達鑑定標準者不予錄取,達鑑定標準超過16人時,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有效期限至105年1月31日。
伍、報名資格
一、初審:報名者須設籍本市國小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升三年級、三年級升四年級、四年級升五年級之學生,但不受學區限制,報名時須檢附原就讀學校導師或學生家長或學者專家填錄之「音樂性向觀察推薦表」,就讀國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審查推薦,再經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測驗方式或書面審查。
二、複審(測驗方式或書面審查):初審通過者,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三年級新生:國小二年級修業期滿,具有音樂才能者。
四年級學生:國小三年級修業期滿,具有音樂才能者。
五年級學生:國小四年級修業期滿,具有音樂才能者。
陸、報名方式
一、時間:104年 4月 2日(星期四)、 104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至 10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4 時,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點:臺南市中西區永福國小音樂班辦公室(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86號), 電話:(06)222-3241轉820。(06)221-2154。
學校網址: http://www.yfes.tn.edu.tw/
三、費用:新臺幣2,200元(報名手續一旦完成,恕不退費) ,若提出書面審查者須另繳交新台幣300元。
四、手續:
(一)僅受理現場報名,通訊及電話報名恕難受理。
(二)繳交報名表及音樂性向觀察推薦表。
(三)繳交回郵信封一個,信封上須寫明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並貼足32元限時掛號郵票,以便寄發成績通知單。
(四)請將最近半身2吋脫帽正面照片一式2張(背面請寫姓名),分貼於報名表及鑑定證上。
(五)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六)繳交鑑定測驗費,新台幣2,200元整(持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免繳,證明正本驗畢歸還,影本留存。)
(七)領取繳費收據及鑑定證。
(八)特殊需求考生如需特殊試場服務,請務必於報名時填寫「特殊需求學生試場服務申請表」一併提出申請,逾期無法受理,請考生及家長自行負責。特殊需求學生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本市鑑輔會或醫療診斷證明影本(浮貼於申請表背面上方)。
(九)僅書面審查通過者得於104年4月17日(星期五)前持收據辦理退費,其餘考生報名手續一經完成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柒、鑑定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4年4月25日(星期六)。
二、地點:永福國小。
三、鑑定試場:104年4月24日(星期五)公布於永福國小網站及公佈欄。
四、請依鑑定證所載時間應試,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災:颱風、地震等得予公告停止,再另行通知,擇期鑑定。
捌、鑑定方式
一、初審:音樂性向觀察推薦表。
二、複審
(一)測驗方式(管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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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時間 |
測驗內容 |
地點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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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5日(星期六) |
上午 |
08:30~09:30 |
初選 |
音樂性向測驗 (團體測驗) |
永福 國小 |
考生請自備 2B鉛筆、橡皮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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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10:00 |
中場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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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結束 |
複選 |
術科測驗- 音樂基本能力 樂器演奏能力 (個人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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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面審查(管道二):報名時需檢附近二學年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個人組)表現特別優異,獲優等以上前三名獎項之A4規格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請備妥正本及影本,正本於報名時核驗後發還,影本存鑑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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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結果公布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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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報名資格且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音樂類科之競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優等以上前三名獎項。 |
104年4月16日(星期四) 下午6時前 |
1.檢附之音樂表現優異具體事蹟資料不全者,將以書面個別通知補正,請於收到通知後2日內備齊資料補正,逾期不予採認。 2.由鑑輔會參照書面審查標準進行審議。 3.鑑輔會審查結果如下: (1)通過書面審查者,直接入班。 (2)未通過書面審查者,仍可參加測驗方式。 |
玖、鑑定內容
一、三年級新生
(一)性向測驗:音樂性向測驗(團體測驗)。
(二)術科測驗項目:測驗音樂基本能力和樂器演奏能力。(個別測驗)
1.音樂基本能力:音感、節奏。採一對一考試。
2.樂器演奏能力:分鋼琴、弦樂、管樂、擊樂組。
(1)音階及琶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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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樂器 |
考 試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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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 |
鋼琴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二個八度,各反覆一次,含終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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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 |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二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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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樂 |
長笛、單簧管、雙簧管、 低音管、法國號、小號、 低音號、長號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一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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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樂 |
馬林巴琴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二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2)自選曲一首:當天演奏限三分鐘以內。(伴奏自備、需背譜)
二、四年級新生(需演奏兩樣樂器,其中一項為鋼琴)
(一)性向測驗:音樂性向測驗(團體測驗)。
(二)術科測驗項目:測驗音樂基本能力和樂器演奏能力。(個別測驗)
1.音樂基本能力:音感、節奏。採一對一考試。
2.樂器演奏能力:分鋼琴、弦樂、管樂、擊樂組。
(1)音階及琶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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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樂器 |
考 試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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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 |
鋼琴 |
當場抽籤決定二個升降記號以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演奏四個八度,含終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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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 |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
當場抽籤決定二個升降記號以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演奏二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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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樂 |
長笛、單簧管、雙簧管、 低音管 |
當場抽籤決定一個升降記號以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演奏一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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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號、小號、低音號 長號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一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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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樂 |
馬林巴琴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二個八度。 |
(2)自選曲一首:當天演奏限三分鐘以內。(伴奏自備、需背譜)
三、五年級新生(需演奏兩樣樂器,其中一項為鋼琴)
(一)性向測驗:音樂性向測驗(團體測驗)。
(二)術科測驗項目:測驗音樂基本能力和樂器演奏能力。(個別測驗)
1.音樂基本能力:音感、節奏。採一對一考試。
2.樂器演奏能力:分鋼琴、弦樂、管樂、擊樂組。
(1)音階及琶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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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樂器 |
考 試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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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 |
鋼琴 |
當場抽籤決定三個升降記號以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演奏四個八度,含終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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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 |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
當場抽籤決定三個升降記號以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演奏二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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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樂 |
長笛、單簧管、雙簧管、 低音管 |
當場抽籤決定二個升降記號以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演奏一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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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號、小號、低音號 長號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一個八度,各反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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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樂 |
馬林巴琴 |
與自選曲同調之音階及琶音,演奏二個八度。 |
(2)自選曲一首:當天演奏限三分鐘以內。(伴奏自備、需背譜)
拾、鑑定標準
一、初審:音樂性向觀察推薦表之資料,僅資格審查,不予計分。
二、複審:
(一)測驗方式錄取順位如下(管道一):(錄取名額須先扣除以書面審查方式鑑 定通過名額)
1.音樂性向測驗結果符合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者,優先錄取。
2.術科測驗總成績80分以上者。術科測驗總成績相同時,依序按①音感②節奏③自選曲④音階及琶音成績擇優錄取。
(二)書面審查方式(管道二):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七條二款:「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訂定標準如下:
1.政府機關應為本國(或該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學術研究機構應為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等學術研究單位(以具有教育部核備文號之競賽活動為準)。
2.音樂類科之競賽限於個人組競賽。前三等獎項應為近二學年所獲得優等以上前三名之成績。
三、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學生(能提出佐證資料者),參加本鑑定得由本市鑑輔會依其身心特質,調整鑑定方式及標準,進行綜合研判。
拾壹、放榜日期
104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6時前,於永福國小網站及佈告欄公告,並另以書面個別通知。
拾貳、報到時間
正取學生請於104年5月11日(星期一)至5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攜帶「成績通知單正本」及「教育需求評估報告」(附件2)至永福國小音樂班辦公室辦理報到,逾時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並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外校生另須持「轉學證明書」,並於104年7月10日(星期五)前完成轉學手續,逾期以棄權論。
拾參、附則
一、參加音樂資優鑑定之學生,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不得跨縣市重複報名,如經查獲則取消其鑑定資格。
二、測驗當日應攜帶鑑定證(鑑定證遺失應於考試前向原報考學校申請補發;若於考試當天遺失,應自備相片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並於規定時間入場。
三、考生應遵守試場規定,並依鑑定證號入座,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且鑑定時不得有冒名頂替之情事,違者取消鑑定資格。
四、自選曲一律背譜,不需反覆,(報到時,請同時繳交「自選曲曲譜影本3份」)。
五、鋼琴由主辦學校提供,其他樂器、伴奏及必用附件物品請自備。
六、術科測驗項目計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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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基本能力 |
樂器演奏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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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感 |
節奏 |
音階及琶音 |
自選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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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10% |
50% |
七、成績複查: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於下列受理時間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家長不得要求受理單位影印、重閱,公布施測工具、答案及施測人員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以確保鑑定之公正客觀性。
(一)複查受理時間及方式:
1. 104年5月11日(星期一)至5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之上班時間。
2.手續:填寫成績通知單下方之複查申請表,並繳交32元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個,以書面通知結果。
(二)複查結果:複查結果若成績有誤以致影響安置結果者,得另召開鑑定會議討論決議之。
八、錄取者於錄取後,若經承辦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無法適應音樂資優班教 學活動者,為維護學生之身心健康及適當之發展,應輔導其轉入該校普通班或轉回原就讀學校。
九、如對鑑定結果有所疑義,可於各階段評量結果公告期滿後之次日起30天內向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
十、本市資優鑑定作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將考生報名參加資優鑑定所取得之個人及相關成績資料,於辦理資優鑑定事務之目的下,同意本市提供其報名資料、成績作為資優鑑定或入學資料建置之用,本市亦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拾肆、本簡章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鑑輔會討論決議之。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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