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
育課程」抵免作業,請貴單位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
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
專業能力。
二、另依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
教育課程辦法」第 6 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
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
得採計抵免」。
三、抵免方式:
(一)修習科目名稱相同者:附上抵免課程表乙份或其他相佐
證資料。
(二)修習科目名稱不相同,課程內涵相似者:附上抵免課程
表、授課大綱或其他可了解課程內涵之佐證資料。
(三)填寫附件申請表連同證明資料寄回本中心。
(四)收件時間: 105 年 03 月 1 日至 105 年 03 月 31 日,以郵戳為
憑。
(五)收件地址: 40306 台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國立台中教育
大學 原民中心(課程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