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三百一十五所之校園周邊 環境,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 所公告及學校名冊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 二、惠請旨揭禁菸公告學校,於貴校明顯處張貼本府衛生局日 前製發之告示牌及本文附件公告,運用貴校跑馬燈,以周 知人員配合禁菸規定。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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