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第五條辦理。 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並公告於http://boe.tn.edu.tw/特殊教育科--法令規章提供下載。 三、原縣市合併前之「臺南市(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管理實施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
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暨龍船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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